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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个人转让股权是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当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或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问:个人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不能随意变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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