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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在这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与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此时的和解与调解是狭义的,它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因为和解解决纠纷有如下优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2、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二)调解: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三)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四)诉讼: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强制增加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较终方式。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科(4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台湾地区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科目
考试设4个科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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