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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专业培训班一览表

发布机构:国内知名建工培训机构时间:2025/10/31 10:11:24点击:263

近期不少学员都在了解一级建造师,担心一些一级建造师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学习保障。该页面为广大学员简单了介绍定西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专业培训班一览表,方便广大学员查看,现在建工培训机构有试听课程,可以和我们在线客服沟通帮您约好时间,来校区或者在网上试听课程,这样更加方便学员们做对比。

一、火灾烟气的组成成分

  火灾烟气的成分和性质取决于发生热解和燃烧的物质本身的化学组成,以及与燃烧条件有关的供氧条件、供热条件和空间、时间情况。火灾烟气中含有燃烧和热分解所生成的气体(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硫化氢、氰化氢、乙醛、苯、甲苯、光气、氯气、氨、丙醛等)、悬浮在空气中的液态颗粒(蒸气冷凝而成的均匀分散的焦油类粒子和高沸点物质的凝缩液滴等)和固态颗粒(燃料充分燃烧后残留下来的灰烬和炭黑固体粒子)。

  二、火灾烟气是怎么产生的

  火灾烟气是燃烧过程的一种混合物产物,主要有:

  ①可燃物热解或燃烧产生的气相产物,如未燃气体、水蒸气、CO、CO2、多种低分子的碳氢化合物及少量的硫化物、氯化物、氰化物等;

  ②由于卷吸而进人的空气;

  ③多种微小的固体颗粒和液滴。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审查必定先审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而一旦消防机构只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并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也就没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必要。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可诉性,其不可诉性也不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权利救济。

  一旦消防机构作出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而不作出处罚决定,会不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旦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进而对相互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在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一份普通证据,法官在决定采纳与否不能因为其是专门机关作出就直接采纳,应当象审查其他证据一样对其合法性作出审查。即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还必须注意民事归责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归责的不同,对其谨慎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也不会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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