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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国内知名建工培训机构时间:2025/9/5 8:53:33点击: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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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
一、消防水池的设计要求
(1)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一个水池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2)为了增加火场供水的可绍性,当计算出的清防水池容积小于36立方米时,仍应采用36立方米:
为了确保清池、检修、换水时的消防应急用水,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高层建流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时,应分设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二、消防水池的容积要求
独立的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室外清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在发生火灾时能保正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消防水池的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确保在火灾时向水池连续供水的条件为:
①消防水池有两条进水管,且分别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②若部分采用供水设备,该供水设备应设有备用系和备用电源(或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使供水设备不间断地向水池供水的输水管不少于两条。
三、消防水池设置注意事项
当消防水池设于建筑物内部或其他地点,而这个设置地点不便于大灾时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取水,那么此种状况就属于应当在方便地点增设取水口的情况。但如果消防水池本就独立设于室外,则可以直接利用水池顶盖板处的检修口作为取水口之用,就不必再重复设置取水设施了。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审查必定先审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而一旦消防机构只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并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也就没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必要。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可诉性,其不可诉性也不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权利救济。
一旦消防机构作出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而不作出处罚决定,会不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旦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进而对相互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在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一份普通证据,法官在决定采纳与否不能因为其是专门机关作出就直接采纳,应当象审查其他证据一样对其合法性作出审查。即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还必须注意民事归责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归责的不同,对其谨慎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也不会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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